盐政发〔2017〕40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吴忠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及自治区、吴忠市统一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身作则践行中央八项规定,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使职权,受区、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社会管理,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实行AB岗或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第九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各类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第十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可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中央和区、市统一安排部署,从实际出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和风险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民生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乡镇(街道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按照程序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必要时,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为决策的科学执行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牵头部门起草制定,并经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执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县法制办报吴忠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以确保统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和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维护信访秩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积极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本行政系统内部执行职责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能力,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市有关规定,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和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完善县长信箱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县政府领导应亲自批转、过问、处理来信工作并及时回复。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推行网上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第四十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工作部署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驻盐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县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县人大、政协、人武部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邀请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区、市重要会议和指示、决定的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县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区市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五)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事关民生的重大资金安排;
(七)研究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相关副县长提出建议,报县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不提交会议审议。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文件应于会前送达参会同志。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提前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各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执行会议审批规定。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视情况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此类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安排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业务会议,一般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出席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批。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全县性会议要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报送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下属单位和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请示事项或协调解决问题,一律由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行文,部门下属单位和企业不得直接向政府行文。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先行协调后,报县长决定。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县长签发。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关重大的,提请常务会议讨论。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拟稿或由相关部门代拟。代拟稿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县政府领导审签。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事关重大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审签。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的运转效率。对县人民政府批办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县人民政府答复的事项,应由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县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确答复。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控制减少发文数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一章 决策执行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
第六十一条 负责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县政府督查范围,由县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和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各厅局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
(七)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和政府办公室主任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下乡驻村不少于10天。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除县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参加各种庆典、剪彩等礼仪性活动,不得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题字,不得发贺信、贺电,未经批准不得出个人专著,不得为个人著作作序。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县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县长助理和政府办主任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要事先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乡镇、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池县人民政府规则》(盐政发〔2014〕148号)同时废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